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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租赁属于自己的集体建设使用权用地500平方米给周某办加油站经营,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在合同租赁期内周某履行了合同交清租金。我于2015年1月1日按合同第八条期限届满的第3项执行有错吗?现在周某还在经营,请问律师我该么办?合同第八条原文如下:第八条:期限届满1.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租宅基地使用。2.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自行拆除加油站建筑设施,清理地上地下建筑废品和预埋物品。3.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拆除清理;均按无偿的给甲方取得该地上建筑及其它附着物所有权

其他 2015-01-14 1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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