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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申请商标,现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初步审定在第39类:“贮藏,配水,煤气站,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观光旅游”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二、驳回在第39类“货运,河运,汽车运输,汽车出租”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请问:我们主要做旅游咨询服务,对于被驳回的项目无使用,现在我们是否在“贮藏,配水,煤气站,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观光旅游”可以直接使用该商标?如果仅在旅游上使用该商标,需要做复审吗?是否在旅游方面可以直接使用?商标局是否会直接下发旅游项目类的商标注册证书?谢谢!

其他 2016-04-07 0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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