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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入职,12年转到公司旗下另一个事业部,但同属一个集团。08年新合同法施行后的三年合同到期,续签了3年。但公司以法人主体不同,转了事业部后要求重新签的合同(2012.3-2015.3),但承认之前工作年限。现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但只愿意支付08-15的年限赔偿金。合理吗?可以要求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吗?本人大专毕业,今年44岁

其他 2016-04-07 0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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