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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08年7月签约于一家公司。为固定年限合同1年--人事部部长说是见习期。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车间主任批准并签字,但是公司以挽留人才为说法不批准!并表示:要走就要掏3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是招聘费(我是08年毕业的) 我们合同里面约定有:违约一方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 -------合法么?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限于第22 23 条! 可是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违约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我需要么??? 请问:1:见习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2:我需要缴纳他们所说的3000违约金么---招聘费用 3:如果不需要缴纳,那我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么 注:公司没给我们进行培训,没签保密协议。 我在公司很闲,所以才离职的。

其他 2008-10-30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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