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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客人签合同时,交期写的是2015年1月2号(另外还备注了尽量快点交货字样),实际订单促成后客人打来一部分定金5000元,实际生产货品时因为物料原因没有能及时交货,当时马上跟客人沟通了,客人同意延期到2015年1月10号,我方开始继续生产,10号那天客人一直催着上午送过去,但是货品还没有包装好,要10号晚上才能做好,客人就说不要了,要求退定金,我方无奈同意12号退定金给他,但是到了12号客人又说让把货送过去,我方想着能把货买了减少损失,于是就把货送到客人那。合同上写的也是交货检查完质量付全款的,客人却抽检一部分不检查了,说过几天全检后再付尾款,从此就开始一直拖着不检查,也不付货款,还说检查完后要扣1万元违约金(合同上是没有写有违约金的事情的)

其他 2015-01-14 15: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12号交付产品后若没做在合同上追加说明,那么我方在法律上就存在违约,是要负违约责任的,具体赔偿多少,要看你们条款约定了。常规是定金的两倍。如有需要或协助办理,可来电咨询。
  • 这个违约金是不是合同上注明的2015年1月2号,而后来同意的2015年1月10号交货这个日期没有另外在合同上添加注明?所以对方说你违约了没有按时交货,合同上是如何注明违约金的事项及赔偿?一般违约后如协商不成就按合同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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