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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证据不足,嫌疑人一直不认罪,但是检察院给他提建议让认罪判3,4年。不认罪5,6年,嫌疑人意志崩溃,选择认罪。之前律师阅卷说证据不足,女孩告使用暴力,可是双方没有体伤鉴定,女孩说自己是处女,但没有做鉴定,擦试的卫生纸没有处女血,床单上有一点类似血,但是没有鉴定结果证明,内裤,衣物完好无损,没有撕扯痕迹,女孩屋内物品没有移动,女孩前后口供不一,但是嫌疑人意志崩溃,说认罪求轻判,不想在看守所待了,法院会怎么判?

其他 2015-01-15 13:24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做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聘请律师代理
  • 您好,如果是双方自愿就不是强奸,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吧,事关重大
  • 已经认罪会判有罪,估计量刑在三年左右
  • 您好,委托律师辩护。
  • 你好,这是可以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 建议是委托律师代理解决的
  • 及时委托律师到相关机关了解案情
  • 需要看证据情况,建议能来电详谈。
  • 你好,咨询主管单位。
  • 要看具体情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到相关机关了解案情,积极行使辩护权利,争取最好结果。 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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