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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期内,男方首先动手打了女方,后经协商,男方提出做出以下书面保证:“如果不是因为女方过错和女方故意挑衅、刺激男方,导致男方动手对女方家暴,男方将将其名下的一套个人房产给女方”。女方认为“女方故意挑衅、刺激男方……”这样的保证还是存在可能遭受家暴的隐患,故提出如下协议方案:男方自愿将其名下的一套个人房产在产权所有证上添加女方姓名。女方向男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因女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自愿放弃该套房产的部分所有权。”请问,男、女双方分别提出的保证和协议方案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保障了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的做法哪种更加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更加符合法律精神。谢谢!

离婚 2015-01-15 1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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