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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是2013.3.9号登记领证,但是因为工作原因没有立刻举办婚礼!在领证之前我家给她家拿了4万元彩礼钱!2014.1.1我们因为一些事情吵架,而她要求离婚!在2013.3.9~2014.1.1期间我们偶尔在一起!是在我上班的地方!不是在我家里。起初她提出离婚我不愿意,两个人就一直这样拖着。2014年我一直联系不上她,现在我不想再这样拖着了,如果离婚,我可以要求退回彩礼吗?退多少?谁提出离婚与退回彩礼有关系吗?

其他 2015-01-17 20: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同居了,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婚后生活困难这一种情形,在离婚时,男方才能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您好,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结婚之后你们并没有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退还彩礼。
  • 建议协商解决。
  • 可以主张,但要回来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与对方协议离婚,要求退一部分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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