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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拖欠工程款多年违约金和法定利息就100多万元,尾款50多万元多次催要股东的工作人员利用已经解散消亡三年的“公司”名义制作一份协议书,给40万元双方账款全部结清。如不同意没有钱,乙方因急需用钱无奈签了字甲方只盖了“消亡公司”章,但没有人签字,(解散三年一个人没有)该协议暗示150多万元违约金一分不给还得拿10万元回扣,该协议第4条“如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法院(也是甲方投资所在地)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后甲方给了40万元,乙方与甲方协商不成,乙方以甲方不具有主体资格、并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依法应予撤销。判决、裁定认定结果是合法有效。乙方不服申请检察院监督不支持,向省检察院申诉不受理,又不给书面答复。到有关法院申诉也不受理也不给书面答复。请法律高人给予出招,有效,合理付酬。谢谢!

行政诉讼 2015-01-15 1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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