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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系50年代支边,退休后回原籍 但户口未迁回。他们于1988年购原籍农村农房一座。该房于1985年因原房主由农村户口转入城市,转手卖给第二任房主(邻村入迁农民),第二任已过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我父母1988年从第二任房主手中购得此房,并经村委会确认同意。1992年房屋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因法律意识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2002年我父去世,2007年我母户口迁入村中。现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原房主(第一任)提出我们的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解除合同。 请行法律专家予以点评。同时请问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能溯及以往吗? 谢谢! 现第一任房主要起诉房地产管理局,诉求1992年发的房产证无效,并把我父母作为第二被告。请问:第一任房主有理由胜诉吗?

其他 2008-10-29 18:3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们跟第一任房主不存在合同关系,他说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你们应当适用善意取得,房产管理局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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