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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我爸上班去的时候与一个骑摩托车的女性在会车时发生事故(我们家在农村,当时发生事故的路宽2米20,对方摩托车无牌无照,我爸的三轮电瓶车经过改装,搭建了一个类似于驾驶室的棚)导致对方左脚脚面刮掉一块肉,刮在了三轮电瓶车后轮的铁皮上 (铁皮距路面有40公分)当时以 为事情不太,我爸就给了对方100元让其自行去看下,也没报警,第二天对方通知 我方其住院,在其住院期间先后送去5000元,(在医院里共花费5000元左右,医保卡上拉掉2800元左右,实际支付现金2250元)在其出院后到常熟一家私人诊所再就医,花掉车费3000,治疗费加医药费3000,共6000元(无发票),对方脚已能自行走路无碍,当时我方认为此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我方支付5000已差不多了,经过双方几次交涉(对方要求再支付4000元)无果后在我爸下班(7月8号20:00)途中拦下出手打人,(打人是的对方的老公和公公,有人证)我爸肋骨轻微受伤,有疼痛感,因为发生了打人事件后我方就不愿意支付对方所要求的费用,在7月10号对方在我爸 上班时再 次拦下,我方报警,警察大概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做了笔录,对方要求我方再次支村7000元以了结此事,我方同意双方定于7月12日在镇司法做了结。可是对方推托有事等第二天再办此事。7月13号双方在司法处协商了结此事,对方再次开价18500(不包括已支付的5000元,)里面包括对方医药费(2250+6000)、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我方认为此金额巨大不能承受。在司法处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我方愿再支付7000元,对方要求12000最低 , 这次调解不成功。咨询一下您对 这件事的看法,我方怎样做才妥当?

其他 2010-07-14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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