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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说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我们解除合同,并且只提前了几天,补偿金则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再加代通知金《本人2002年4月9日入职,2010年6月19日被解除合同,共补了8。5个月和代通知》听人说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二倍的补偿金,那我实际可以拿几个月呢?另外,公司这次解除合同,并不需要员工签名,只在发了工资单后,告诉我们说,因为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只要赔了钱,你们签名与否都是一样的,真是这样吗?

其他 2010-07-14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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