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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院以(200)毕中经初字第14号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房产局不予办理周某的权属变给登记手续,但2001年法院以(2001)毕中经执字第10号中止执行,2005年事房产局根据周某要求,将其背法院查封的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请问是房产局应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0-07-14 1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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