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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件事想咨询一下您。2003年10月我离婚后再婚嫁给现在的丈夫,我们都是在职职工,各有1个男孩和我们一起生活,婚后经济独立,各花各的。2009年7月因发生矛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各自的孩子原则上由自己抚养 ,对方有义务承担一定的费用;二是平时生活费用按每月800元计,各负担一半由女方负责支出;三是若遇家庭大宗购置或建造二人商议同意后男方出55%,女方出45%。2007年女方娘家因老宅拆迁补偿宅基地一处,赠与女方。2009年1月我们开始在此宅基地上建房,目前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但此时我们之间的矛盾却日益激化。我想咨询一下您,像我的这种情况如果打官司将会怎样判决,地皮是我的,主体部分却是共同建造的,算是共同财产吗?我们的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 2011-12-07 1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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