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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由于我想买一套商品房,定金已交,在认购书中已有一项“乙方(也就是我)在签订此房屋认购书前,已充分阅读并知晓将要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及内容,并无异议”,可售楼处只提供给我看了合同样本,补充协议没给我看,说是正式签约时才能看,而且是格式统一的,我想添加一些维权条款,可售楼人员无论如何不答应。请问他们这么作合法么?我该如何才能添加补充协议,如因为不认同本补充协议耽误签约日期的,我能不能要回定金,该留什么证据,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师同志的解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08-10-31 15: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认购书只是合同预约,它的效力只约束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磋商签约。并不能强制缔结合同本约(购房合同)。你只要在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协商缔结购房合同(注意收集证据)。就视为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而缔约是双方磋商的一个过程,双方都有权利提出合理的条款(注意收集证据)。要求载入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是很常见的缔约结果。如因此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你是没有责任的,对方应返还定金。
  • 对方这么做不合法,但你已对你自己说的“无异议”内容签字认可,除非你有反证否则对你是不利的。
  • 有证据证明补充协议当时未提供的,可以修改。
  • 根据你所讲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你无权添加补充协议。既然有一项“乙方(也就是我)在签订此房屋认购书前,已充分阅读并知晓将要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及内容,并无异议”,就说明你已已充分阅读并知晓将要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及内容,并无异议。
  • 你有权要求对补充协议进行修改;可协商,如对方不同意,你可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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