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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理人黄X与借款人,抵押人王X。保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X于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签订了前面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查,上述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类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其他 2010-07-15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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