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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朋友从他人处借款10万,还款期限是2014年的1月31日,我出于朋友情面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函上签了字,朋友如今还不上这笔借款,但是到今天也没有人来找过我,保证函上写着“我自愿为借款人向出资人的借款作担保人,并自愿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关款项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我自愿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的担保期限是多久?到今天是否已经过期,非常感谢!!!

其他 2015-01-21 22: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没有约定啊?期限是6个月吗?
  • 你好,还在诉讼时效内。
  • 你好:按合同约定办理
  • 你好,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
  • 你好,你的保证期限是6个月。已经没有保证责任了。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
    【回答】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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