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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作为房东与房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有如下条款: 二、房客入住前进行房屋装修(装地板,厨、卫贴瓷砖等),并承诺装修的一切赠送给房东。保证租给乙方五至六年时间。 三、物业管理费由房东支付(160元/月),水、电、气等其它受益性费用由房客支付 四、乙方按季度交纳房租,逾期按每天2%房租交纳滞纳金。 现出现如下情况:2009年9月底原物管撤离,2010年1月新物管进入(其间无物管),新物管费变为112元/月,房客认为物管服务不好,有时停水,两部电梯一个坏了,另一个常坏,小区其它业主也对物业有同样意见。因此房客要求我补偿给他三个月物管费和每月新物管费与原物管费的差价48元/月。并不经我同意在房租中扣除。 请问律师: 1房客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起诉他未按期交清房租,并按合同中规定收取滞纳金(2%天)。 2、 现在已出租四年,我想通过起诉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3、 判决可能会让我赔偿他那些费用,他说装修费2万(实际是最简单的装修根本没有),就按2万算吧,大概我要赔偿他多少钱。 4、我最希望解除合同,请尊敬的律师重点解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0-07-16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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