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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建筑公司的退休工人,退休前三个月与华山国际工程公司签了一份两年的劳务合同并派往非洲国家苏丹,出国前合同中有一款项“因工伤回国治疗的,甲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在国外工作一年后因公受伤,在国外两家当地医院检查都说未伤及骨头,但脚又肿的严重,经理同意我回国疗伤,回国前与国外项目部签了一份因公受伤的经济赔偿协议“甲方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付清乙方在国内治疗期间(三个月)的病假工资、营养费等各类费用。甲方每三个月给乙方报销一次药费、检查费。”回国后,在红会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足跖跗关节骨折脱位”,先后做了两次手术。住院用医保看病,个人支付部分华山国际工程公司都已给我付清。现两次手术间隔九个月。现在要与华山国际工程公司协商经济赔偿事宜,请问我应按什么标准赔偿,以及赔偿包括哪些项目。如果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5-01-21 17: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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