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职工月工资在完全没有加班的情况下大约是:2500元/月,工资构成是:底薪2000+职位津贴200+全勤100+绩效200元(有时多点,有时少点)+夜班补助(上夜班时才有),那么如果有加班,加班工资的基数是用底薪2000元计算还是按2500元计算? 2、加班工资没有按以上的两种情况计付,而是按低于以上两种标准(即少于10元/小时)计付,是否认定为克扣员工工资?而2002年到2009年5月都是按这种标准计付加班工资,2009年6月后已按底薪2000元为基数*180%计付加班工资,员工能否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追诉公司补发以前克扣的工资及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又为何(员工的前12个月月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超过4000元)?(员工已在公司工作超过8年) 3、公司于08年中与员工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上的工资与过去及现在实际发的工资都不一样(多资涂改)。而2010年初续签合同时要求员工在格式合同上先签字(没有约定工资),至今半年有余末发给员工,这样合法吗?如果员工要主张以上权利,没有下发合同是否对员工很不利?

其他 2016-08-22 13: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