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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年检期间,法人出差未回,办理年检手续者冒充法人签字办理年检业务,后因账务有一问题,在专管人员面前迫使下又不得已以法人名义写了情况说明,由于当时不知账务详情,故编造了一个说明,现在工商部门认为这个说明就是事实,现与之解释又被认为撒谎。我想问一下律师,他们现在拿着这个编造的说明能起到法律效用吗。如何能解决这件麻烦事呢?

工商事务 2010-07-18 2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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