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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2004年协议离婚,房子和孩子归我,个人债务个人负担。2008年我俩又共同生活,未办理复婚手续,2014年2月单位补办房产证,因必须办给户主,离婚协议上明明写着我是产权人,所以房管局让我写一份自愿放弃房产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说是平煤的规定,房产证办理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是单位统一办理,就差我们所以都没办下来,我单位房管科人员也在场,督促我们尽快办理房产证。为了办下房产证我写了自愿放弃房产的证明,2月12号我拿到了只属于我前夫一人的房产证,我要求前夫过户,他又不同意了,我们有一个男孩,我想不管最后怎样房子都是孩子的,也没放在心上。2015年元月,我前夫偷偷拿走了他的所有证件,忽然失去联系不见了踪影,我真怕他卖掉房子,我还能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我的房子吗?

离婚 2015-01-26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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