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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前几天应聘了一家美容院的前台收银员。因为每天的营业额挺高,所以我被要求交付押金。门店给我开了押金收据,但是未签订任何合同。押金金额是2000元,他们恢复说合同到期便归还。我任职三天后觉得无法学到知识,萌生退意。次日身体不适后就在临近上班时打电话至经理说辞职,经理不同意,说要一个理由。我不得已撒了个谎说得了乙肝,现在他们很生气,不退还我的押金,还叫我付款让所有人去体检。您能否告知我这样是否合法,我未曾和他们签订合同,他们的说法是交了押金就等于入职了。我这样还能拿回自己的押金,谢谢您了,麻烦帮我解答一下

其他 2010-07-19 1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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