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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资产占绝对控股企业中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租赁分公司由于租赁业务广泛,在租赁业务活动中本单位的周转材料不够用,因此与社会上的很多租赁公司发生转租业务,签订了横向联合协议。即低价租回这些租赁单位的周转材料,再高价租给需使用周转材料的单位。从中收取价格差,另外通过给横向联合的租赁公司人为规定短于实际租赁的时间从中赚取时间差而获取利润。在此情况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租赁分公司经理以及总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个别职工将自行购买的周转材料全权委托给其他私营单位管理,同时该私营单位将全部资产转租给租赁分公司,并与其他横向联合单位一样签订了格式统一的横向联合合同。在业务发生后,该国有单位的主管单位认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租赁分公司经理触犯了国家法律,属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此说法正确与否?

刑事辩护 2013-07-07 1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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