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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我公司在蚌埠市经竞拍获得的一块160余亩建设用地(毛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工程,其中有60余亩土地为集体性质。按照蚌埠市有关文件,国有土地拆迁按144号文执行,集体土地按2号文执行。请问,开发企业有没有权利按照2号文征收补偿农民集体土地及附着物?执行2号文的征地拆迁主体应为政府还是企业?谢谢!

其他 2010-07-29 2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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