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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儿现已离婚,自己单独带着两个5岁的双胞胎孩子,现住朝阳区苹果社区,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卖掉,在帝景小区买一套房子好离陈经纶实验学校近一些(但前提是她在帝景小区必须有她名下的房子。但她的名下在丰台还有一套房子,我在居住。这样她是没有买房的资格了。设想把苹果社区的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据说单身还是不能买。如果我在帝景小区买一套房子在(我在北京名下没有房产),然后再赠与她(实际她在卖掉苹果社区的房子后,她名下就只有丰台的一套房子了,这种情况她是否能够接受赠与?

其他 2020-02-18 10:07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 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 办理。
  • 咨询房管部门
  • 有离婚协议的,遵协议。没有离婚协议或协议不成的,按法条执行。 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子,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则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
  • 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鉴于上述对您案件的分析,现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建议:您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应当说明真实情况,并明确交房时间,过户手续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最后,关于本解答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您可以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 这是可以咨询房管局的
  • 您好,可以详细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以的,可来电咨询
  • 你好,一般是可以的。
  • 你好,建议咨询一下房管部门
  • 请咨询房管局。
  • 具体咨询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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