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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2001年与一男的同居,2006年我妈借了8000千给男的共同购买30000元的房屋(男的合同,一直未过户),现男的起诉法院判令房屋归他所有。我母亲该如何证明,证明不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离婚 2016-01-08 16: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则你母亲可能无法要回8000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3个月以上不间断地共同居住于一个屋檐下便可以认为此种共同居住。构成司法解释中认定的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偶发的性行为或婚外恋不构成同居事实的认定。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均分共同财产,均担共同债务
  • 出资8000的证明,证明不了,就是男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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