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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去年我在四川上班,做行政工作,因为当时要给员工交意外保险,当时是公司交,后来由我代交,我帮员工先保管的保险钱,当时公司已经交了员工保险钱,一共三个人的,一个人460,三个人1290吧,我那时候正好我一个同事的工资公司少发了500,我就把员工那1290元给占用了,后来我辞职走了,现在到了浙江这边,公司肯定要找我,他现在没有我的联系方式,如果他到法院起诉去告我,如果是这种情况他告得到我吗,毕竟当时那三个员工在我这交的钱没有开什么收据!

其他 2015-03-21 0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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