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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企业的下属公司做了5年。(03年入职,06年10月才开始签劳动合同,一年一签。)07年10月——08年10月31日的合同到期。原用人单位便拒绝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并口头通知将我调入企业的另一家下属公司。(原用人单位一直委派我在新用人单位里干活)要求我与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两家下属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代表,独立的营业执照)但如果去到新的用人单位,那工资就少了几百块,福利也没原单位那么好。我就不愿意去,而原单位说已经将我调去了,且我在原单位的考勤,工资,都是代新单位办的。 请问:(1)象这样在有效合同期内,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也没经本人同意的调动是否是有效的。 (2)如果我现在不同意去新单位,然后主动提出迟职。能不能要求原单位给我经济 补偿? (3)如果可以要求赔偿,那可以要求赔几个月?(我已做了5年) (4)要求赔偿的时候是直接去找劳动仲裁,还是应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的过程中,是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的? (5)如果原用人单位不愿意赔偿,而愿意续签合同了,但本人却不愿意续签。那还能不能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6)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出具那些材料?程序是怎样的呢?

仲裁 2008-11-03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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