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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 我2002年5月进入现在的工厂工作,但直到2007年公司才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到现在为止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的即将到期,但公司一纸通告说将不与我们这批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者再次续约,也就是说不予签订无固定的劳动合同,反之不再续约,如果部门内还需要回来上班的,要隔几天不上班,再重新当新员工进厂,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们是否能得到赔偿?谢谢!

其他 2010-07-23 14: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单位与员工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你已在07年和单位签订了合同,不能溯及既往。 但是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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