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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450万元,在借款合同上只有双方的公章和法人章,之后银行将450万打入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我作为自然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在该有限公司无还款能力,银行起诉到法院让我承担保证责任还款450万元。但是该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明确注明有,(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中有如下表述本合同自借贷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借款人为自然人,由借款人签字生效。)我作为担保人是否可以以该借款合同上只有借贷双方的公章和法人章,并没有法人签字,作为抗辩理由认为该借款合同有重大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我始终认为需要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该借款合同才生效。但是我签字的保证合同上有这么一条(第三条本保证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请问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存在瑕疵,我作为自然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还款。

其他 2015-04-07 06: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也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是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且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因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合同就没有生效,当事人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如果在这里你没有存在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追问】借款合同中(第五条:合同的生效中有如下表述本合同自借贷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借款人为自然人,由借款人签字生效。) 我作为担保人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要承担责任
  •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 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 不可以,合同是有效的。担保合同第三条是无效条款,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不能分离。至于你的案件还需要具体根据合同内容来分析。上述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直接电话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 你好,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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