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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晚上18;45——20:05于广州白云区某出租房,小偷入室盗窃,偷走本人以女儿为户名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挂失时因本人时间问题而未亲自到所在网点进行挂失,而是找到本人的前夫前往挂失,挂失时用的有效证件是本人女儿的户口簿和本人前夫的身份证。而本人前夫是所在网点的债权人,现在,银行方面以其未还银行欠款为由,不给予办理补折手续。请问:银行方面这样做合法吗?怎样才能取回本人以女儿为户名的存折。

银行 2010-07-23 0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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