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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84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三级残废。依照当初的工伤处理协议:按照原四川省(1997)101号文件,关于临时工因工受伤。医药终结辞退回家后,如因工伤原部位旧伤复发。其医药费应由用工单位负责。但现今旧伤复发其原用人单位不愿按原协议负责我的治疗费用,只同意一次性补偿终结。我想了解其具体该如何了结,按何标准执行补偿。

调解 2008-11-01 1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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