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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任职快十年了,签了无固定合同,在08年上班期间被车撞了,对方全责,当时单位没有给我办理工伤,从此留下隐患,两年后我腿疼的厉害,检查是被撞的旧伤,治好后继续上班,14年十月又发作了,我请假就去青岛找了一家按摩腿的私人,帮我治疗,公司要求去医院开病假条,我去开了一次,医院只能开7天,7天之后公司要求继续开,我没有开,和公司说明我在哪治疗,开不了,公司一次也没有安排人来看看,就以旷工开除了我,到现在我脚还疼,开除也没有告诉我,我回单位上班经理说你旷工开除了,请问。公司可以这样草率的开除一个任职十年的最老员工吗,我现在岁数已经四十一了,也不好找工作,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活保障,我该去找哪个部门帮我讨说法,

其他 2015-04-15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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