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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生产污水处理设备的企业。前一段时间在广西东兴与一家东兴市环保开发公司签订了设备合作协议,协议规定该公司将向我方订购一整套污水处理设备,等到图纸交付时签订更详细的合同。因为对方说前期操作时需要一些周转资金,要求我公司先借20万元人民币,我方在确认了对方给我们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复印件,发改委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后,给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在福建的私人帐号上汇了这笔款项。并要求对方开了张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和合同上都有该公司的公章及其属下负责人的签字。结果,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对方没有履行合同采购,并且,也没有把周转资金退还给我公司。而且,最后证实,这家公司已经与上述污水处理项目没有关系了。我想咨询,像这种案件,是不是已经牵涉到合同和经济诈骗。对方的负责人都不是广西本地人,而我们也在江苏,我们应该在那里报案和起诉他们比较好。谢谢!

其他 2008-11-01 2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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