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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今年6月下旬被老板口头告知不用去上班了,并且老板发了6月当月的工资还补发了一个月。 由于我父亲在该公司工作了4年10个月,老板在第一年第二年并未给我父亲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第四年签了之后,第五年开始的10个月又没有签,也从来没有为其交过养老金。于是我父亲申请了仲裁,要求其:1、补缴4年10个月的三金。2.要求最后没有签合同的10个月的双倍工资。3.应被辞退而应发近五年每年一个月的工资。 当对方收到仲裁应诉通知后给我父亲打电话,否认了其开除我父亲的事实,并叫他继续上班。我父亲说要等仲裁的结果再说。 现在对方给仲裁的答辩状中表示:一、没有辞退我父亲,因为我父亲没有收到他们的书面通知,多给的钱是让我父亲回家休养以保证生活所需。二、他们公司的人事出了一个书面证明说他多次催我父亲签合同,并要为其加金,但都遭到我父亲的拒绝,因为我父亲要领国家的失业金。 请问,按以上情况,我父亲主张的三天权利是否会得到支持?

仲裁 2010-07-23 1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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