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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香港公司,老板是香港人,在香港有一间店铺,是做皮革的。在广州就设了个办事处,有一个仓库。为了方便做事也为了在广州有点生意收入,也开了一个档口,档口的法人代表是我。香港和广州的公司名称是不一样的。 我们对外做事也一直是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去做的,广州的执照只是为了方便做事不怕工商来查而办的。 我在广州的工作就是负责签收到货,发货,和供应商对帐等,也可以说我什么都做,什么也都由我做。我是公司来广州的第一个人。 现在问题就来了,以前到货签单和以供应商对帐我是我签名的。现在生意不好,老板又在香港,那么供应商就很难找到老板,就要来找我。我在对帐单或欠条的签名是先写香港公司的名字在前面在写我名字。我要负什么责任。 还有就是我和香港公司也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说没有什么书面证据证明我是他的员工。

其他 2008-11-03 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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