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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甲单位连续工作七年,合同到期日甲单位要求我与乙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工作地仍是甲单位,劳务派遣合同到后,乙单位给了我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甲单位就不用给了吗。 合同期: 2001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甲单位的合期(1年1签) 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在甲位工作,但合同是乙单位的。 终止后,乙单位补偿2个月的工资。 现在还能申请甲单位的合同终止补偿金吗

其他 2010-07-23 16: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与乙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即与乙单位建立了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你也就与甲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你与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由乙单位支付你相应地经济补偿,因此,你不能向甲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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