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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12月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签定劳动合同。第一个月由于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好得到公司通报嘉奖。但是在第二个月由于一次投标工作中,因和同事判断有误错过投标时间无法进行投标。公司得知此事后,以我为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违法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在4天时候内下达辞退通知书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限期在本月6号前以现金形式上缴,预期不交纳则加倍罚款,并暂扣我的工资(本人正处试用期工资为不足5000)。并扣除我全部末发补助(如出差补助,夜晚出租车补助,加班餐费等。)本人表示不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想请求各位律师帮帮我。我想要回我的工资和补助,并且要求公司补交我的保社和从我入职以来应得的加班工资(两个月加班长达100多小时。)公司罚款是否合理合法(公司管理制度上无明确处罚金额。),如果公司要求我赔偿损失,我是否是真的严重失职?如果公司要求我赔偿我应该赔偿多少?(公司管理制度中有规定试用期员工一般不得担任重大岗位和职务,本人是在不情愿情况下被强行指派为项目负责人。)请各位有经验的律师帮帮我,如果我要仲裁法律法规依据在哪里。

仲裁 2015-04-22 0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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