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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国有公司一名职工.一九九0年公司 集资建职工家属宿舍.公司规定职工住房条件是.满一定工龄.双职工.结婚无房户.我符合住房条件.当年交建房集资款6000元.分得两间平房《单门独院》.位于公司家属院三排一号.一直居住到现在.一九九二年公司退还我集资款1150元.至今在公司帐面上还体现我的建房集资款4850元。 在二十多年居住期间.在这两间房里.我结婚生子.室内地面.墙面装修费用4000余元.自己盖东厢房两间费用3000元.组装土暖气费用3500元.自来水一户一表费用800元.用电一户一表100元.2005年房顶翻修工料款3000元.更换大门一副费用500元.按装防盗门窗费用400元。不算另星修理.仅眼前直观看到的修建费用支出大约15300元。 现在公司破产改制.对国有生产.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出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县改制小组已协义买给开发商.请问.我有优先购买权吗?我能要回我的购买权吗?我的集资款及修建费用如何补尝?

其他 2010-07-26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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