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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同志:您好:我家买了套二手房,这套二手房总共有过3家房主(房主A,房主B和房主C),房主A为第一任房主,房主C是我。现在我拥有这套房子的房产证。该二手房为事业单位分房,分给的房主A,房主A将房子卖给了房主B,房主B将房子卖给了我。但我买这套时房B告诉我,这个房子的地下室不能给我,房主A要用(现在其当仓库用,用了有3年多了,该房子做外保温时地下室外保温的钱全为我交的,每年的物业费也是我交的)。我感觉这个地下室应该属于我的,我就联系房主B,房主B说,他和房主A签合同时写过地下室不卖。但是房产证上没有出现任何关于地下室的说明,我也去过房产交易中心,所有材料里没有他说的这个合同。我查过一些资料,说事业单位分房,如果房产证上未说明地下室,则说明地下房属于附属品,不能用于交易。我想请教一下,我是否能要回这个地下室,如果能要回,需要做哪些工作?如果他们真的签了那个合同为什么在房产交易中心没有?如果他们真签了,我是否能要回?谢谢!

其他 2015-02-11 2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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