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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雇佣他人从事工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终止了劳动关系,当时只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协议,也未注明工作期限。只是明确了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特殊情况可以为九小时,其次就是每天工资标准为110.00元(当时只是口头谈好包含福利,社保等一切全部费用的总和为每天110.00元,没有主体分项)。终止劳动关系后按当时条件结清了所有约定工资,由于本人对雇员及劳动法知识不很了解,在结清工资结束后3个月本人收到雇员函告,要求本人还需支付2个半月的双倍工资,理由是签订临时用工合同一月后没有及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次是双休日的双倍工资及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每天工作9小时的加班工资。当时结算工资时都有工资领条。还有本人由于不在其工作所在地,也未对雇员的准确工作天数及每天工作时间作及时的确认(同时工作的还有其他多位同事),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我怎样来提供证明每天事实是工作8个小时的有效法律证据?

仲裁 2010-07-26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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