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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实际用工待遇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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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每天平均达十几个小时,每周有50多个小时,同时工资也是一月一给。遭遇这种情况的员工虽然名为非全日制用工实质是全日制用工。因此,单位应给予员工全日制的用工待遇。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解答相关问题。

  案情:

  王某在一家公司当押运员,因押运时间不固定,公司决定根据王某他们的押运时间,按小时支付工资,以非全日制工人对待,每月以1800元计算。王某从事押运工作的这段时间,虽说是按押运的时间计酬,可公司仍让他们根据公司的上下班时间坐班。没有押运任务要守在公司等任务,如果有任务的话,还要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工资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每月一发,但是其他全日制员工有的待遇我们都不能享受,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每天平均达十几个小时,每周有50多个小时,同时工资也是一月一给,虽然名为非全日制用工实质是全日制用工。因此,单位应给予员工全日制的用工待遇。

  法律快车拓展知识:

  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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