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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甲方在2013年10月14日与乙方签定了,上海市房地产卖买合同,房屋总价款为177万整。首付应付100万。其余为贷款,贷款以银行放款为准。首付分部分,定金伍万,签合同后付70万。另25万双方约定在2014年1月30日期限。如任何一方违约。按上海市房地产卖买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处罚。和第十条处罚。权利义务对等。乙方在2014年1月30日期限未付25万。应次日起违约。我以提醒乙方,未果。我与2014年2月12日。以书面通知和手机短信形式通知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利。乙方在同月24日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一),解除合同。(二),赔偿违约金1万元。在法院调解時,法官亲口对我说,如果要判的话,最多判给我伍万并同時解除合同。结果是1万。我上诉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理由,一般违约。我不服。我现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5-19 06: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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