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尊敬的律师,我之前在一间影楼任门市经理,底薪1800元,按劳动法正常工作时间是7小时,但我常常超时工作为9小时以上,公司也没有一分加班费,人事部的领导解释为我们的底薪里已包括了所有的加班费.我于五月初向总经理口头提出辞职,五月底我正式向人事部经理递交辞职信,人事经理已接受,六月初通知本人到公司办辞职手续.取消我的劳动合同,当时人事部解释我的工资办好手续迟点发,但事到如今二个月了,店长找各种借口说我之前的工作未完成,不肯发放工资.但我已办辞职手续,当时店长已签名,按理我不在公司工作了,这些事都由在任的同事去处理.我想告他们违规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14条,18条,36条,37条,不知能否成立

其他 2010-07-27 21:0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珠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