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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发现有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基本没用范本中的条款,对于延期交房中的违约金和办理产权证违约是每日0.002%,而贷款违约是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逾期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售楼处那边说他们的所有楼盘都是用的相同的格式不给修改,而且要求必须签合同,并且要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如果不提交申请会被提起诉讼。在认购书中有一条,乙方已经阅读并理解、同意甲方在项目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条款,并同意完全按该条款签署上述合同,不再变更任何条款。但是以前没见过合同,现在感觉条款不合理,合同没签,真的会被诉讼吗?如果签了,后期出现了问题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4-06 18: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从目前法律来讲,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虽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是交了定金。 已交定金,定金合同成立,收受定金的卖方不能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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