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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开了家房地产公司,甲乙丙各占股份46%、44%、10%,甲为法人,公司注册资产1000万,在经营中乙、丙与甲产生分歧予退出股份,经协商甲同乙和丙各自签订了以公司在售房屋抵换股份的股份收购转股协议,三方都同意了并在工商局做的股东变更,后乙方自行销售房屋甲方不允许又导致司法上诉,法院判决甲乙双方之前签的协议不生效,请问乙方是否可再上诉由甲方以现金形式偿还乙方投入的股本金。谢谢帮助! 提问者: 匿名

股权转让 2010-07-27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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