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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的人未经我同意撬门。放出我房间的宠物狗,后来我一个多小时后回来才发现狗狗不见了,死了,死因不明。他承认私自开我房门,因我的狗在叫他觉得烦,所以故意放狗出去。且态度恶劣,我说你这私自撬门进房间就是违法,他说报警啊!(是宿舍园子,前提我出去都知道时间不会长(要上班),且天色不晚,他人都说没有受到狗叫影响)且院子里很多大型狗,我的狗很小只,我平时都看着它。一个多小时回来狗狗已经死亡。让我精神受到很大创伤,病倒了。没经同意撬门也没有电话通知,特意放我狗出去,狗因此死了,不知道我可以告他吗?这个事中他犯什么法吗?他要赔偿吗?包括精神损失费可以吗?

其他 2019-11-13 14: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诉讼途径解决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以造成残疾为条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能机械地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硬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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