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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职工退休,档案记载为:1981年5月至1989年2月在本厂干临时工;1989年2月至1992年2月在老家农村做队办教师;1992年2月被录为本厂大集体。在审批时,社会保障部门以她是第二次就业,工龄从1992年2月算起。请问,些工龄这样计算对吗?如有异,依据是什么?急盼你的答复!

行政复议 2008-11-02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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