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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在1983年冬,开始第一轮承包,我分到3人地,其中有母亲.我.和姐的,我姐81年嫁的是本村,户口也启到了婆家,她在婆家也分到了地;我和妻子86年结昏,且有一个儿子,她们俩一直没有分到地,在1999年1月31日我村实行二轮承包,并发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并没有因为增人口多分到地,因为种种原因村委会并没给调整;还是承包原来的地,今年我队的地被征用了,我姐说:我种着她的地,要求分到补偿款,她应该分吗?

调解 2015-08-29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
  • 我孩子08年出生,其户口随妻在她娘家,请问我的妻子和女儿能得到土地补偿款吗?
  • 以第2次承包的人数为准。我认为你姐姐不应分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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